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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安庆医院医药代表来访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5-02    浏览量:8285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建立医院与医院生产经销企业正常的业务交流渠道,规范医药代表在我院的从业行为,严明行业纪律,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提高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自觉性,促进廉洁行医,营造风清气正的医疗环境,根据《药品管理法》《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安徽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商业贿赂处理办法(试行)》(皖卫医〔2017〕61号)《加强新时代全省卫生健康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十条要求》(皖卫党建〔2019〕1号)等规章制度以及《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相关要求,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等产品学术宣传和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包括以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名义到医院进行业务活动的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和技术人员除外。

第三条 全院医务人员,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的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生产企业或者其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工作在医院纪检监察室的指导下开展。在规范管理接待医药代表工作中,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负领导责任。相关职能科室(医学工程科、药事管理科等)负管理责任,不定期对接待管理工作进行自查自纠。各临床医技科室负科室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教育监督,规范科室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 接待管理

第五条 按照公开透明、行为规范、管理有序的原则,根据来访目的实行分类管理,在统一规定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人员,有接待预约、接待流程、接待记录(简称“三定三有”)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接待工作。

第六条 招标采购办、药事管理科、医学工程科等参与药品、医用耗材、医用仪器设备的采购管理部门要对与医院有业务往来的医药代表进行登记建档(附件1),备案纪检监察室。采购管理部门每年至少核对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不得来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第七条 医药代表实行预约登记制。一般需提前一周向纪检监察室提出预约申请,可在医院官网下载并填写《安庆一一六接待医药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见附件2)发送至纪检监察室电子邮箱(409302988@qq.com)进行预约登记。纪检监察室按电子邮件接收日期登记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在接待日前两天通知预约医药代表。纪检监察室根据内容安排相关人员接待。预约成功后,医药代表在规定时间携带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接受接待。未预约者一律不予接待。医药代表不得擅自来院开展业务活动。严禁医院任何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医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第八条 接待人员一般由院领导、相关管理部门(医学工程科、药事管理科等)和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涉及的各相关临床、医技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医院纪检监察室安排纪检人员全程参与。

第九条 相关管理部门(药事管理科、医学工程科等)需负责做好接待记录,并备案纪检监察室。必要时实施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条 接待时间定为每月第一周周三下午14:30-17:30(遇节假日顺延,特殊情况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接待地点为5号楼一楼会议室(特殊情况接待地点可根据实际工作确定)。

第十一条 接待内容主要包括:

1.收集医药代表所提供的资料;

2.介绍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等信息;

3.收集、反馈产品使用情况;

4.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及其他相关服务;

5.安排学术讲座,开展学术推广,外出参观等;

6.其他合作项目的接洽与沟通。

第十二条 医药代表来院当日需向医院纪检监察室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产品信息和工作人员信息。提供的信息包括:

1.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学历、专业;

2.照片、籍贯、身份证号、现居住地和联系电话;

3.职务、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时间;

4.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产品类别、品种或推广项目,以及本院相关产品清单,提供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说明书及彩页宣传资料;

5.产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人事部门电话;

6.加盖企业印章的认证证书复印件及生产批件复印件、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复印件等;

7.需递交医药代表法人授权委托书。

与本院有业务往来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设备等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需签署《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接待后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引进流程:

(一)临床各科主任或医务人员在参加接待,听取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介绍后,收集本专科新药、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相关资料,并在科内进行讨论,决定是否申请引进,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二)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药时,到内网OA填写新药申请单,并附科室人员集体签名讨论纪要交药事管理科;科室决定申请引进新耗材、新仪器设备时,需填写新耗材、新仪器设备购置申请单,并附科室人员集体签名讨论纪要交医学工程科。

(三)药事管理科将各科室新药申请进行汇总,由药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人员进行新药评估,评估结果提交新药引进专家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表决结果提交药事管理委员会审议;医学工程科将各科室新耗材、新仪器设备申请进行汇总,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通过的则集中提交医院设备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部门讨论。

(四)药事管理科、医学工程科等管理部门将经过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设备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相关会议讨论同意的采购清单,提交招标采购办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第三章 行为规范

第十五条 医药代表应提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坚持诚实守信原则,规范推广行为,客观准确传递信息,推荐安全、有效、经济和优质的产品,不得隐匿产品相关问题,误导医务人员的使用。

第十六条 严禁医药代表擅自在门(急)诊、医技科室及住院病区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严禁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接触医务人员,不得冒充患者在诊疗区域开展业务活动。

第十七条 医药代表不得从事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的销售活动,坚决抵制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的促销行为。禁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得在业务活动中向医务人员提供回扣、吃请,赠送贵重礼品等行为,不得参与统方及私自赞助医务人员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安排旅游等违规活动。

第十八条 全院医务人员不得在非接待时间和非指定地点私自接触医药代表。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遇医药代表来访或被医药代表纠缠的,应态度明确拒绝接待,立即劝退,予以驱离,告知如要接待需先向纪检监察室进行预约。如仍不能劝退,通知保卫科、警务室协助处理。

第二十条 医务人员应规范诊疗,恪守医德,廉洁自律,严禁收受医药公司及其代表给予的回扣,不得参与未经医院批准同意的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不得开单提成,不得将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得违规向医药代表提供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第二十一条 医药代表和全院医务人员都要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严格依据政策法规及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处理接待中的有关问题,自觉维护正常的医院工作秩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应建立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医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医院在门(急)诊、住院部医生办公室等诊疗区域张贴“严禁医药代表入内”告示,在主要出入口公示“九项准则”和举报电话,并在重点区域安装高清视频监控设备。

第二十四条 不定期组织人员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第二十五条 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医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院的使用量,不得向医院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医院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设备等供应商的业务人员到本院进行对账等日常相关工作,不限定时间,但只能到库房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不得随意到病区或门(急)诊等医疗重点区域活动。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药代表违规擅自在医疗重点区域活动、非接待时间和地点私下接触医务人员以及在院内开展推销、统方等违规行为的,第一次发现给予提醒并发出提醒函,第二次发现约谈涉事医药生产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均记入企业及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第三次发现的,将该企业及其医药代表纳入医院“黑名单”,停止使用其代理的医药产品6个月,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院。

第二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外违规接触医药代表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次对涉事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停止涉事人员医师处方权3-6个月,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涉事人员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和科主任当月职务补贴;第三次发现的,对当事人给予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对涉事人员和科室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并扣罚涉事人员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和科主任当月奖励性绩效奖;情节严重的,将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医药代表如确有需要到科室交流的,须经医务科及医院纪检监察室同意,并在相关管理部门及纪检人员的陪同下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其他物资采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附件医药代表来访接待预约登记表


附件2 医药代表登记备案和诚信档案


附件3 供应商廉洁自律承诺书